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企业使用
《 3.15 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 ( 试行 )
闽消字 <2002>第36号
(福建省消费委员会四届四次常务委员会二 OO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过)
为创建消费信用机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决定有条件许可企业使用《 3.15 诚信 ( 防伪 ) 标志》。许可使用该标志的目的,旨在通过一个统一面全便于识别又无法仿制的标志使消费者消费时正确选择做出诚信承诺的商品和服务,并有效防止和打击伪劣商品,为经营者、消费者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一、《 3.15 诚信标志》使用范围及条件
1 、福建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2 、具备法人资格,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及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3 、产品及服务近三年来无严重质量、价格问题;
4 、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并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网络。
5 、使用《 3.15 诚信标志》的企业必须做出以下承诺:
( 1 )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含服务)安全、健康、无公害;
( 2 )生产销售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 3 )照章纳税;
( 4 )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
( 5 )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解决消费争议;
( 6 )因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宜继续使用 3.15 诚信标志的,愿意放弃《 3.15 诚信标志》使用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方式
1 、愿意使用《 3.15 诚信标志》的企业向省消委会“ 3.15 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审查办公室根据本规则进行审核认定,签订 3.15 诚信标志使用协议书,发给为期不超过两年的《 3.15 诚信标志》使用许可证书。省消委会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获准使用 3.15 诚信标志的企业名单。
2 、同意获准使用 3.15 诚信标志的企业直接与拥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技术专业委员会推荐的防伪技术经营权的公司签订有关出席会议技术支持合同,并经省消委会鉴证。提供防伪技术的公司对技术可靠性负责。
3 、企业若另有防伪技术,可以不使用省消委会同意使用的防伪技术,但必须作出 3.15 诚信标志不被仿冒的保证。
三、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
1 、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2 、企业有效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书。(有效复印件)
3 、物价或收费批准文件。(有效复印件)
4 、填写《 3.15 诚信标志》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
5 、登记《 3.15 诚信标志》使用协议书(加盖企业印章)或提交保证 3.15 诚信标志不被仿制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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